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承包广播电视站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