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承包广播电视站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