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发生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节目的,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播放安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