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对已播放的内容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保存的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删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