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