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第二十五条有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实施监督管理。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公共视听载体设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向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登记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设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视听载体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