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第二十四条有效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履行对用户的承诺,保护用户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不得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服务的条件和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