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第二十三条有效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所有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日,并依法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