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以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