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