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省、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