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安全播出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广播电视传送的技术质量和播出的内容,监测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使用情况。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放、传送全部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