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十日前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需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征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

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应当先批后建,先建后拆。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