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以及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验收。

没有广播电视配套设施的已建住宅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物,需要接入广播电视信号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广播电视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