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通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仅限于接收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合法落地并通过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加密定向传送的电视节目。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