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个人不得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以申请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