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利用有线、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