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站不得出租、转让、承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