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频率或者其他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