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频率或者其他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