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站不得出租、转让、承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