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省设立省公证协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公证协会。

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其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