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协会第四十三条有效公证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二)制定行业规范;(三)组织对公证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监督考核;(四)受理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投诉或者举报;(五)总结、交流公证工作经验;(六)法律、法规以及公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