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