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效力第四十条有效对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