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公证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投诉事项:(一)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正确的,对投诉人请求不予支持;(二)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复查决定错误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书面建议被投诉人撤销原复查决定,重新作出复查决定;(三)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不适当或者有疑义的,书面建议被投诉人就原公证争议重新进行复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