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因复查事宜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维持或者撤销公证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协会提出复查争议投诉。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复查争议投诉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