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