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公证机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证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