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核实工作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