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