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但申请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