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十七条有效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