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证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办理公证申请表示范文本、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当事人要求公证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