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