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原产生程序,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