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故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不得参加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