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五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各企业民主推举,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确定,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