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劳动报酬、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