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同行业或中小企业集中的,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尚未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可以由上一级工会代行协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