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