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高校毕业生收取抵押金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所收款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