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有效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