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就业形式,开发公共服务类、便民类和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