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