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