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