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一)就业和选择职业;(二)依法签订和要求履行劳动合同;(三)获取劳动报酬和实现同工同酬;(四)参加社会保险;(五)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六)获得职业教育和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七)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依法享有税费优惠和减免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