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
(三)负责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
(四)管理维护城市公园、广场内游憩、服务、公用、健身、文化等设施和景观;
(五)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园、广场内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六)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七)鼓励、支持并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