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文物、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