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