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消防等安全设施建设,配备安全保障人员,保障游客安全,做好下列游览安全保障工作:

(一)在危险地段、水域以及危险动物出没、有害植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营状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采取措施,确保其经营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营;

(四)制定风景名胜区安全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和救援应急预案;

(五)其他游览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索道、缆车、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