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完善以下服务设施:(一)设置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二)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以及垃圾分类收运、污水处理等设施;(三)建设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旅游服务设施,提供语音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配备出行辅助器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